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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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5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长信箱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已经成为信息化条件下群众信访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办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群众,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


  
  市长信箱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公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它既是信息化条件下群众信访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加强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该信箱无须注册,只要登陆“榆林市政府网”政府门户网()“市长信箱”栏目,即可给市长发送邮件。
  一、“市长信箱”管理
  市长信箱由市人民政府在“榆林市政府网”设立,由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并明确具体科室负责日常行政管理,承办相关工作;市信访局、市政府督查室及市行政效能办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对来信的整理、筛选、登记、回复,并负责维护市长信箱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
  二、“市长信箱”工作职责
  受理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榆林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行政执法、机关作风、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投诉、咨询、批评、建议,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和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处理结果,对信箱数据定期进行备份、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提供有关的信息。
  三、“市长信箱”受理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发展环境、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等的咨询和建议。
  四、“市长信箱”办理原则及程序
  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市长信箱受理、处理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进行。
  市长信箱工作人员需当日及时阅读、办理电子邮件。对垃圾邮件进行清理;对简单知情的问题,直接回复;对重要信件下载打印,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根据市长批示要求,及时交办、并督促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对经过审核需要公开的邮件及时回复并在网上显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确定专人受理、回复网上信访问题。对转交的市长信箱受理的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及时回复。各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信件后,应及时办理,一般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办结;较复杂的问题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作为信访立案处理的,应在60天之内办结。承办单位若不能按时反馈,应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向市政府督查室、行政效能办说明原因,申请延时。
  市政府督查室会同行政效能办、电子政务办将定期对市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五、信访人须知事项
  (一)发信人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向市长信箱写信,原则上应留下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电子信箱等,以便联系。办信人员对来信人的具体姓名和联系方式严格保密。
  (四)来信内容简明扼要,说清事实,原则上一信只反映一个问题。信件标题要点明主要问题,符合一般文书规范。
  (五)发信人提交信件后将获得一个受理编号和密码,请妥善保存。可在“市长信箱”页面了解信件办理情况。
  (六)发信人在得到处理结果反馈后,再次就同一问题进行反映,请写明前一封信件的受理编号、提交时间、标题及主要内容等,以便查找。
  (七)以下信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入处理程序:
  1、中央、省、市已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已公告的有明确政策界限的重大社会问题;
  2、应当或已经进入司法、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事项;
  3、来信者未署名或一些评论、个人看法以及反映的内容空乏、笼统,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事项;
  4、纯属个人与单位或他人的矛盾纠纷。
  5、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开展调查的信件;
  6、同一来信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多次提交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信件;
  7、不属于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或无法通过本栏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或得到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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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

财综[2013]66号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财政局(委)、海洋与渔业局:

  2006年以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先后印发了《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海域使用金依法免缴的政策和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规范了海域使用金免缴行为,但也存在审批程序过于繁杂等问题。根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海单位和个人,决定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

  (一)将用海单位和个人申请免缴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按中央和地方分成,分别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调整为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同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将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文件抄送项目用海所在地省级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

  (二)将用海单位和个人申请免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按中央和地方分成,分别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调整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文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其中,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文件同时报相关省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养殖用海单位和个人申请免缴海域使用金,继续由批准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建立海域使用金免缴台账

  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域使用金免缴台账,逐笔记录项目用海名称、用海类型、用海面积、免缴金额、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依据、批复时间等信息,并汇总年度海域使用金免缴信息,报上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在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中录入海域使用金免缴信息,在年度海域使用公报中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海域使用金免缴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综〔2006〕24号文件、财综〔2008〕71号文件审批海域使用金免缴事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同时,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补收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财综〔2006〕24号文件、财综〔2008〕71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2013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199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都比较注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不少高级法院的工作报告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法院工作的实际状况,对最高法院研究工作及问题,提供了依据。但也有的报告情况多、分析少,罗列了很多数字,缺乏典型事例和深入的分析。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院报告工作的制度,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高级法院在今年十月底前,书面报告本院及本系统前三季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有:
1.审判工作的主要情况。要重点报告今年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着重抓了几项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2.当前法院工作中有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工作亟需进一步改进以及如何改进的建议。
3.今年第四季度的主要工作打算和明年工作的设想。
4.对最高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为使法院报告工作制度化,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实行半年一小结、全年一总结的报告工作制度,即一月底前书面报告前一年的工作,七月底前书面报告上半年的工作。报告内容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