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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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巴中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及时、合法、适当原则,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备案机关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委托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的,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承办机构。

第十条 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从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行政拘留;

(四)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

(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参照较大数额罚款执行);

(六)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应当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对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情况的具体说明;
  (四)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材料;
  (六)关于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材料;
  (七)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八)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关情况报告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机构。



第四章 审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 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处罚是否明显不当;

(七)其他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的。

第十七条 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机构有权调阅行政处罚的卷宗和材料,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没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受理备案的法制机构应当于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材料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告知报送备案的单位在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报送备案单位应当在建议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执行。
  1、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2、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3、事实不清的;
  4、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超越职权的;
  8、滥用职权的;
  9、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条 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机构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应当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改正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机构在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本规定报送备案的,由法制工作机构通知报送单位限期报送;情节严重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责令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报送备案单位拖延或拒不执行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作出的建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责令报送备案的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四条 备案审查的法制机构发现报送备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按照本规定制定具

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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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

建设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


建住房[2001]1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公安厅、民政厅,直辖市房地局、公安局、民政局: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重点之一,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大局。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住房产权呈多业主趋势,居民之间了解不多,往来较少,这对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公安、民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又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创建安全文明社区”这一载体,进一步完善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体系,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注意分类指导,形成保障居住安全的整体合力,务求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二、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把它作为日常管理、防范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强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托基层组织和单位,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努力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定的生活环境。

  公安派出所要在调整、完善民警责任制,逐步建立警务室的基础上,与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联系协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特别要结合城市社区改革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加强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重点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组织警民结合的巡逻控制,配合居委会和物业管理等部门,落实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工作,大力构建区域安全防范体系。

  三、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居民住宅区建设的快速发展,对社区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00]23号文件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把社区建设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通过推动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动员和组织广大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安管理,不断改进安全防范措施,与公安、房地产管理等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搞好社区安全防范工作。

  社区居委会是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主体,要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履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切实加强社区安全防范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主动协助政府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以及流动人口的管理,积极疏导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要完善社区治保组织,建立社区治安志愿者队伍,实行群防群治,健全社区安全防范体系。要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警民共建和邻里互助活动,形成治安良好、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推广和规范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要提高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服务能力和水平

  规范发展物业管理业,是国家在“十五”计划纲要中确定的任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和政策措施,在巩固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对旧住宅小区、已售公房、直管公房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等,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努力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在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规范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安全防范服务水平。要增强责任意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体系,推动安全防范综合措施的落实。

  在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服务方面,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贯彻“预防为主,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安全防范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严把新队员入职关、班组长选拔关、人员培训关,以“政治合格、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为标准,提高保安人员素质。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按照“工作标准化、操作程序化、管理制度化、服务规范化”的要求,明确细化职责,建立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提高安全防范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要根据居民住宅区的特点,合理布岗,加强巡逻检查,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对安全防范设施、消防设施要认真检查、维修养护,检查情况要有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反映,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整改,确保设施的完好。经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同意,建设并完善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主要包括远红外周边报警系统、电视摄像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门禁对讲系统,实现技防、物防和人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在日常管理服务中,对装饰装修房屋的,要事先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部位堆放杂物的,要依据物业管理制度及时予以处理。对违章搭建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拆除。要主动配合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不安定因素进行重点防范,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治安宣传、教育、动员、服务等活动。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增强全员服务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规范自身服务行为的约束机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一年六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艺进出口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艺进出口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北京、上海、福建、广东、河南、山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艺进出口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艺进出口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艺进出口集团全资控股21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艺进出口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艺进出口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艺进出口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公司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北京市
2 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3 中艺编织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4 中艺国际储运公司 北京市
5 中艺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北京市
6 中艺华龙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7 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8 中艺金朝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9 中艺进出口实业公司 北京市
10 中艺礼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11 中艺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12 中艺名人艺术珍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13 中艺陶瓷贸易实业公司 北京市
14 中艺远东贸易公司 北京市
15 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16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17 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18 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19 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
20 中国抽纱河南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21 中国抽纱黑龙江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
滨市



19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