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44:16   浏览:9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8号

1998-06-2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调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征或者未及时征税,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影响财政收入。为此,特就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
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三、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纳税人应当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
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六、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七、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要与欠税分别统计、分别核算。
八、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6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备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备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预备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是省级财政总预算中的预备资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救灾开支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支出。
第三条 省级财政在每年预算安排中,按照当年省级财政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
第四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按照增收节支、留有后备、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 省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级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的,原则上应在当年支出预算中调剂解决,不得随意要求在预备费中开支。
第六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总额未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得突破。
第七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开支;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与抢险开支;
(三)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 以下项目不得在省级财政预备费中开支:
(一)当年预算已作安排,其预算经费已分配落实的;
(二)当年预算虽未作安排,但可以在当年支出预算项目中调剂解决的;
(三)不影响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可以通过动用收入预算的超收部分予以安排的;
(四)可以不办或者缓办的。
第九条 省级单位在年初预算之外,凡要求省级财政增加安排的各项支出,可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要求新增财政预算支出安排的申请。省财政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开支范围,需要用预备费安排的,由省财政部门提出动支预备费的建议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动支省级财政预备费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单项开支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批;
(二)单项开支超过1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经省长或省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由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履行批准手续;
(三)单项开支在500万元以上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后,由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财政预备费动支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省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长和分管财政的副省长报告预备费的动支情况。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政府常务会报告预备费的累计动支情况。
第十二条 通过动支省级财政预备费安排的各项预算支出,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向省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决算总结,并接受省财政部门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凡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序审定的,各种新增的支出项目,不得在省级财政预备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5日

陕西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发展副食品生产,保障副食品市场供应,稳定物价,满足群众消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匚募瘢岷衔沂∈导剩刂贫ū景旆ā?
第二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省和地市政府专项用于保护生猪、食糖、蔬菜等副食品生产,稳定副食品市场的宏观调控资金。
第三条 从一九九四年起,建立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省辖市和行署所在市也要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其他市、县是否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筹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其资金来源是:中央财政拨给地方扶持生猪生产的“议转平”饲料粮差价款补贴;副食品价格放开后,省财政减少下来的扶持生猪“议转平”饲料粮差价补贴。
地市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来源主要是,副食品价格放开后,财政节余的肉食价差补贴和亏损补贴、菜田开发基金。
第五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调动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以省财政厅为主,会同省计委(物价)、商务厅、农业厅负责管理。地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地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年初财政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预算,当年节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在确保调节副食品市场和价格及稳定生猪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报

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短期周转使用,用于副食品方面的投资,但不得平衡预算。各地应适当从本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中划出一部分资金用于种猪的改良和推广。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下达。
第七条 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按照“滚动使用”的原则,对省政府确定委托商业部门为省级储备的3000吨猪肉和5000吨食糖所需的利息和储备费用,由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适当代垫,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储备商品销售后,商业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
风险基金;在副食品市场供需矛盾突出时,省政府为平抑市场价格,决定动用省级储备的上述商品,若出现售价低于成本价时,价差部分由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支付。地市政府动用地方储备商品发生的价差,由同级副食品风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是各级政府稳定副食品市场,平抑副食品价格,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省级和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和各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保副食品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与挪用,不得虚报冒领,也不得用于商业
企业正常性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以往本省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9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