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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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素质的关键措施,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培养一代新人的必要措施。
为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对科普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国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位变革力量。世界范围内新技术革命的日新月异,促使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乃至人们生活方式不断发生重大变革。科技竞争、特别是人才竞争,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焦点。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看成是2
1世纪竞争成功的关键。为适应世界潮流,迎接下一世纪的挑战,普及科学文化教育,将人们导入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是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关键环节。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传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我国的重要任务,也是今后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2.建国45年来,在广大科技、教育、文化工作者,特别是科普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下,我国的科普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科普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科普组织网络日益健全。全国许多省(市)每年都举办一些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国家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计划及有
关活动也在增强全民科技意识、普及科技知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结合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农村技术普及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由于各部门通力合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一个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工作局面已经初步形成。
虽然科普事业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有些地方对科普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致使科普工作面临重重困难,科普阵地日渐萎缩。与此同时,一些迷信、愚昧活动却日渐泛滥,反科学、伪科学活动频频发生,
令人触目惊心。这些与现代文明相悖的现象,日益侵蚀人们的思想,愚弄广大群众,腐蚀青少年一代,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因此,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科普工作,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
3.科学技术的普及程度,是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振兴、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因此,必须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旺和民族强盛的战略高度来重视和开展科普工作。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愚昧更不是社会主义。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就是从根本上动摇和拆除封建迷信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在提高全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精神生活的水准,使科普工作真正成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实现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的重要途径,成为实现决策科学化的有力保障,
成为培养一代新人的重要措施。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掌握科学知识、应用科学方法、学会科学思维,战胜迷信、愚昧和贫穷,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奠定坚实基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普工作的重要任务。
4.要把提高全民科技素质,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为科普工作的中心任务。在提高和统一全党、全社会对科普工作认识的基础上,改善和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科普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和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普队伍和设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成效地组织开展科普工作;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科普工作的政策法律体系和支撑服务体系;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
道地开展科普工作,传播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使科普工作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
5.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和政府对科普工作的领导。科普工作是国家基础建设和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宏大社会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科普工作提到议事日程,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管理和增加投入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和改善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全国的科
普工作,由国家科委牵头负责,制定计划,部署工作,督促检查,实行政策引导。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普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将建立由国家科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国的科普工作。中国科协以及其他各群众团体、学术组织都要继续发挥主动性,大力开展
日常性、群众性的科普活动。
国家将进一步组织制订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国家“九五”计划,并逐级纳入各部门和地方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总体目标和要求确定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以利监督执行。要特别注意科普工作同其他经济、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计划
的衔接,更好地发挥这些计划在提高国民素质和综合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6.科普活动涉及全社会,有必要对政府、团体、公众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行为、权利和义务进行法律规范。国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普及科学技术”的总要求,制定专项法规或实施细则,加快科普工作立法的步伐,使科普工
作尽快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各地可以通过开展“科技(科普)周”等形式,规范本地区的科普活动,促进科普工作的群众化和社会化。
7.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当前科普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科普工作的内容上讲,要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教育普及三个方面推进科普工作。在继续做好科学知识和适用技术普及宣传的同时,要特别重视科学思想的教育和科学方法的传播,培养公众用科学的思想观察问题,用科学的方法处理问题的能力。
从科普工作的对象上讲,要把重点继续放在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身上。要努力发挥教育在科普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结合中小学教育改革,多形式、多渠道地为青少年提供科普活动阵地,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科学观、人生
观和世界观。要继续面向亿万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传播和普及先进适用技术,因地制宜、扎实有效地开展农村科普工作。要增强领导干部的科技意识和对科学技术的理解能力,帮助他们不断扩大知识面,了解科技发展动态,认识科学技术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
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进程。
要始终高举科学旗帜,引导教育人民,净化社会环境,用科学战胜封建迷信和愚昧落后,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8.以改革促发展,努力开创科普工作的新局面。作为整个科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普工作也要深入贯彻“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结合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逐步形成开放、竞争、流动的新机制,适应科普工作社会化、现代化的要求。“稳住一头”指
的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稳定和建设一支精干的专业科普工作队伍。要进一步创造环境和气氛,使专业科普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普工作的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承认;同时要在工作、生活、进修、奖励、职称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以稳定队伍,繁荣创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科普工作者,国家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放开一片”主要是放开放活一大批基层科普组织和机构,引导它们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特别是对于从事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要鼓励他们按照“自愿组合,自筹

资金,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原则,走自我发展的道路。要把科普组织体系的建设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结合起来,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
9.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国家将逐步增加对科普工作的投入,并给予长期、持续、稳定的支持。各级政府也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对科普工作的经费投入。
要进一步改革资金使用方式,统一思想,加强集成,集中有限资源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都要对科普设施建设予以优先重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将其纳入有关规划和计划。各地应把科普设施、特别是场馆建设纳入各地的市政、文化建设规划,作为建
设现代文明城市的主要标志之一。当前,主要是把现有场馆设施改造和利用好,充分发挥其效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应该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对现有的科普设施进行改造,使之逐步完善。
10.国家鼓励全社会兴办科普公益事业,并将制定有关公益事业的法规和政策。在严格界定的基础上,明确公益事业产权,使公益事业法人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捐助科普事业,兴办为社会服务的科普公益设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广泛吸收海外资金支持和兴
办这类公益性机构。
11.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要从提高全民素质和培育下一代的高度认识科普宣传的重要性,重视传媒的科学教育功能,把科普宣传作为整个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报刊、图书、广播、电视和电影等大众传播媒介中加大科普宣传的力度和数量,通过
政策发动、舆论引导,造成声势,逐步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要鼓励和提倡新闻工作者学习科技知识,加强对科普宣传的鼓励和支持。对科普报刊图书,科普影视声像作品的创作与发行,应给予扶植,充分发挥这些现代化传播手段的作用。各类公益广告要

增加科普宣传的含量,宣传科学、正确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创造有利于科普工作的全方位的舆论环境。
各级文化、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出版等大众传媒中科技内容的管理,创造科学、文明的社会氛围。要明令禁止有关涉及封建迷信或尚无科学定论、有违科学原则和精神的猎奇报道以及不良生活方式的宣传。对某些不易划清界限或暂时不能定论的内容或活动,应严格加以控制。

对确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和个人,应予以相应处罚;对个别触犯刑律的,要予以制裁。
12.要充分认识破除反科学、伪科学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始终不懈地坚持下去。对利用封建迷信搞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打击,对反动会道门组织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加强对现代科学文
化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学习,自觉反对和抵制各种反科学思潮的冲击和影响,不准参与、鼓励各种封建迷信和伪科学活动。禁止党政干部参神拜庙、求卦占卜、大办丧事,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起模范带头作用。
要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清理和整顿现有的神怪洞府,取缔求神问卜等封建迷信活动。要在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民族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对人文景观、旅游设施建设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其科普教育功能。
13.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科普工作,使之逐步走上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的轨道。在继续发挥各级科普专业队伍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教育、宣传、文化、旅游、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
要积极发挥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渠道和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和宣传活动。各科技机构、大专院校和科技工作者要积极投身于科普事业,通过举办公开讲座、开放实验室、参观等多种方式进行科普宣传,积极发挥宣传、教育职能。要鼓励从事科技工作的专家、学者,特别是院士
、老科学家走向社会,到青少年中去,带头宣讲科技知识。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关系到我国21世纪发展的根本性、战略性的工作,全党、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和改善科普工作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督促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研究制定贯彻本文件的具体实施
办法,并尽快落实。



199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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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各有关部门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便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储户了解和掌握《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等文件的精神,推动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我们组织编写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税务机关在有关新闻媒体、金融机构在储蓄网点广为宣传;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文转发至所属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

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

一、为什么要颁布《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它与老办法相比有什么变化?
1999年恢复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后,根据科教兴国的战略,为促进国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国家决定自2000年开始设立教育储蓄账户,给予利率及免征利息税的优惠。该项制度出台以来,对一些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帮助,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居民带来了实惠。但是,由于原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格式、印制、开具等没有做出统一规范,一些地区教育储蓄业务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政策执行变形,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中关于教育储蓄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主要针对教育储蓄存在的虚假证明问题,规范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并且,重申和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对于老办法而言,并没有调整原有教育储蓄利息的税收政策,只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的问题而制定了加强管理的措施。这对于规范教育储蓄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储蓄利息的免税管理有着积极意义。
二、对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的教育储蓄如何处理?以前的“证明”是否有效?
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其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凡是不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教育储蓄,开办业务的银行应按有关的储蓄法规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规范,不能享受教育储蓄的有关优惠。
三、办理教育储蓄有哪些好处?
相对其他储蓄存款而言,教育储蓄有三方面好处:一是家庭可以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通过零存整取方式积蓄资金;二是符合规定的教育储蓄专户,可以享受整存整取利率的优惠;三是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哪些人可以办理教育储蓄?在哪些学习阶段可以享受教育储蓄免税优惠?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几次教育储蓄免税优惠?
按照有关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
五、在哪些地方可以办理教育储蓄?
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
六、如何办理教育储蓄开户?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实名证件到储蓄机构以学生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即学生)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代理学生办理时,代理人还必须同时出具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
七、教育储蓄有哪些基本规定?
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存额由储户自定),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际存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2万元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不按规定计付利息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应按支付的利息全额征收利息税。
同时,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到期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八、如何支取教育储蓄存款?
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学校提供的“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利息税。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储户所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代理人代为支取时,还必须同时持代理人的身份证等有效实名证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储蓄机构)。
九、对不能提供“证明”的储户,其教育储蓄存款如何计付利息?利息能否免税?
对不能提供“证明”的储户,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其利息所得应按有关规定扣缴利息税。
十、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教育储蓄如何处理?
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仍可享受利率和免税的优惠。即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与实际存期相对应的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利息税。对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利息税。
逾期支取教育储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对逾期期间的利息征收利息税。
十一、“证明”如何开具和使用?
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或复印件,复印件仅适用于在外地读书的学生)、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三联由储户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将第二联留存备查,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主动向所在地国税机关领取“证明”,并严格按照规定填开“证明”,不得重复填开或虚开,对填开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

储户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时,应在“证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持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三份,分别附在三联“证明”之后。
十二、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单设会计科目反映,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并按月统计逐级上报。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开具“证明”的学校、“证明”编号、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十三、税务机关应对教育储蓄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对储户享受优惠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证明”编号、开具“证明”的学校、开户银行、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定期对储蓄机构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情况开展检查。
十四、异地上学可以享受开户行教育储蓄免税优惠吗?
可以。学生到异地(仅指中国大陆境内)上学,只要凭接受非义务教育学校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开立教育储蓄账户的银行按规定办理即可。
十五、违法办理教育储蓄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其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可责成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的储蓄账户上限期补扣应扣未扣的税款。
对储户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教育储蓄的,一经发现,对其征收利息税,并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情况表》、《分所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九条 每年5月份,中注协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6月份,中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每年7月份,中注协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以下称领军人才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五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培训完成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四)领军人才人数,是指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分所情况表》时,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

(五)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领军人才人数为直接加分项,每名加0.5分。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四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培训完成率得分+领军人才人数得分 –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

(一)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上一评价年度前100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7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评价年度前100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培训完成率得分=(某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0

(四)领军人才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0.5

(五)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

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Size:[20479]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Size:[19455]